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994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2日废止,内容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2019年,海南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种税费按50%税额幅度减征,这个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3月5日,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内容包括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年8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2018年4月份修正)。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综述:1994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征收率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第十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其有关记账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综述: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发布。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周期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中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长期零申报会受到的处罚是:税局会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查出你零申报的原因,然后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罚款。
起征点
2021年3月5日,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项目有的适用3%,有的适用5%,有的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有的按全额征税,有的按差额征税;有的在经营地缴税,有的回原地缴税。而且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国家还会出台一些简易计税政策,涉及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不但计算麻烦,核算也需要规范为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专门核算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款,是强化增值税管理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征收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额减征
2019年,从海南省财政厅获悉,海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种税费按50%税额幅度减征。海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表明,海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规定,这个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23年01月09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国政府网.2025-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5-10-12
海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种税费按50%税额幅度减征.新华社.2025-10-1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新华网.2025-10-12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5-10-12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政策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5-10-12
3%减按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要点看这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5-10-12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07-14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5-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10-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泰宁县人民政府.2025-10-1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5-10-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5-10-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如何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如何申报?.2025-10-15
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界面新闻.2025-10-15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10-18
小规模纳税人 ▎开票方篇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5-10-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5-03-1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2025-07-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国政府网.2025-10-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国税网.2025-08-25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收好这篇文章.国家税务总局.202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