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统一领导,管理山西省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办公地址为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历史沿革
1949年5月1日,大同市和平解放,至此,山西全境解放。8月24日,华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命了委员和主席、副主席。9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山西督军府旧址(杏花岭区府东街101号)作为山西省政府的办公场所。
2017年9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在所在地督军府旧址摘牌迁址,新的办公地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主要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